(2016)川0322执358、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邹勇、苏杰申请李刚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苏某,李某,李某丽,李孝某,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22执358、368号申请执行人邹某,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某丽,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李孝某,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叶某某,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本院作出的(2015)富民一初字第2570、2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李某丽、李孝某、叶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四川省泸县有成套住宅一套和四川省泸县有营业用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泸县成套住宅一套(产权证号为:01***7)和坐落于四川省泸县营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为:00***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腾科审 判 员 张胜贵助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