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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朱丹兵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丹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刑初5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丹兵,务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5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3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月2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丹兵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丹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4日晚,被告人朱丹兵在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上村路33弄2号201室,趁与其共同居住的被害人王某等室友均去开年会之际,窃取王某放在室内的黑色手提包一只(无法估价),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及银行卡。2、2016年1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朱丹兵采用掰开窗户防盗栅的方法,潜入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广场后巷12号102室被害人郑某家,窃取郑某的人民币1200元。3、2016年1月24日晚6时许,被告人朱丹兵窜至温州市鹿城区绣山大桥附近的温州市人民政府大楼,采用钻围墙缺口的方法,潜入该大楼一楼市府车队110办公室,窃取被��人占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人民币2100元、面值人民币10元的航天纪念币一枚及被害人胡某放在办公桌抽屉内的VIVO牌X3型手机一只(无法估价)。2016年1月27日中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朱丹兵在本区附二医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追回赃款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赃款人民币2100元,发还给被害人占某;将追回的赃款人民币600元,发还给被害人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朱丹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郑某、占某、胡某的陈述、证人倪某、张某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详细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朱丹兵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丹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入户盗窃一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朱丹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朱丹兵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的部分赃款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在法庭上发表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丹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丹兵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及其它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王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返还给被害人郑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占某;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胡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维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圆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