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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宁梅与曾正宗、平南县金运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梅,曾正宗,平南县金运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谭志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21民初362号原告李宁梅,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黎伟钊,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静梅,辽宁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正宗,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廷喜,广西益国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覃伟筠,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平南县金运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平南县平南镇八达街。法定代表人李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桥,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平南县。委托代理人杨明钦,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平南县。被告谭志威,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南县。原告李宁梅与被告曾正宗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蒙汝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6年3月13日,被告曾正宗申请追加平南县金运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谭志威为本案被告。2016年4月6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宁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黎伟钊、任静梅,被告曾正宗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廷喜、覃伟筠,被告平南县金运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桥、杨明钦,被告谭志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宁梅诉称,2016年1月17日,被告曾正宗管理的仓库库存堆放过高,致使货物压塌墙壁,导致原告被压成重伤。事发当日,原告的同事帮忙叫120救护车送去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2016年1月21日,原告因伤情严重被送去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足第五跖骨骨折;2、左膝前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被告曾正宗将上百吨的货物积压在仓库,管理不善,致使过重的货物压塌墙壁,并把原告压成重伤。被告具有过失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曾正宗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曾正宗是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原告可以直接请求造成墙壁倒塌的被告曾正宗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生活困难,需要抚养老人和供小孩读书,无法支付医药费。原告和被告曾正宗多次协商要求被告曾正宗支付相关医药费用,但被告曾正宗拒不支付。本案经大安司法所、大安派出所调解,被告曾正宗仍无先行支付医药费的意向,却多次故意转移、隐匿仓库的货物。法院追加金运来公司和谭志威作为被告后,各被告的责任由法院认定。原告目前经济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91954.33元,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待鉴定后再主张。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91954.33元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宁梅对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事故现场图片》四张,证明被告曾正宗的货物压塌墙体的情况;2、《相片》三张,证明原告家属与被告曾正宗及其妻子在医院协商医药费事宜,但被告曾正宗不先行支付医药费的事实;3、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在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情况;4、××证明》一张,证明原告受伤情况及治疗情况;5、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预付医疗费票据》一张,证明原告在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的医疗费用。6、大安司法所《调解笔录》一份,证明本案发生的地点,并经过司法所处理,被告曾正宗表示赔偿并承担责任;7、《医疗票据》七张,证明原告的具体医疗费用情况;8、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中医住院病案》一份、《入院记录》一份、《出院记录》一份、××人影像报告单》一份,证明原告的受伤及治疗情况;9、《收入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收入情况;原告当庭提交证据10、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X线影像检查报告单》、《MR报告单》、《手术记录》各一份,证明原告的手术情况。被告曾正宗辩称,1、本案不能简单认为是堆放物和建筑物倒塌,应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部门先做出责任划分,本案没有这方面的事实与材料,没有最后调查清楚责任。事发时,原告正在从事货物搬运工作,由于原告操作不当,致使本身单薄的墙体倒塌(仓库出租的时候墙体比较单薄,有4米多高,非常不牢固,存在安全隐患),双方物品相互倒塌,并致使原告本人受伤。被告曾正宗认为墙体太单薄,并且原告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原告的损失应由原告自己以及原告的老板即被告谭志威、出租仓库方即被告金运来公司承担主要责任。2、被告曾正宗认为原告现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支出医疗费67759.53元;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误工时间是4个月17天、工资每月3000元;原告请求护理费150元/天过高;营养费没有提供医嘱佐证。关于住宿费,按照法律规定,本人外出没有床位且不能立刻办理住院手续,需要在外面住宿的情况才得支持,因此,不应支持原告的住宿费。如果确认原告住院了20天,被告曾正宗对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被告曾正宗为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1、《短信记录》一份和《照片》两张,证实被告曾正宗承租的仓库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同时被告金运来公司答辩时也承认《短信》是政府要整改仓库发出的通知;2、《租赁协议》一份,证明事发的墙体是被告金运来公司建好租给被告曾正宗,并不是被告金运来公司所称由被告曾正宗自己建造的。被告金运来公司辩称,1、被告金运来公司是出租方,其出租了126平方米地方给被告曾正宗,仓库的墙体不是其修建的,是租赁者自己建造。政府检查发现问题后,其于2016年2月2日转发《政府整改通知短信》给被告曾正宗。被告金运来公司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具体损失是多少及赔偿责任的分担,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金运来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被告谭志威辩称,1、本案与其无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曾正宗的货物堆放太高,积压太重,导致墙体倒塌;2、原告的损失是真实存在的,但其认为被告曾正宗的责任最大,其他责任分担具体由法院依法认定。被告谭志威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曾正宗、金运来公司、谭志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8无异议,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曾正宗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7、9、10均有异议,对证据1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是被告曾正宗的货物压塌墙体,应经过相关部门鉴定才能确定事故发生原因;对证据2,认为只是被告曾正宗与妻子的相片,不能证明其关联性,且被告曾正宗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原告1600元;对证据3,认为是新农合报销的票据,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7,认为证据5的票据之前没有提交,需要结合相关的用药清单才可以认定,且结合证据8的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的《住院病人影像报告单》,显示原告有L4/5及L5/S1椎间盘突出和腰椎骨质增生等病症,应扣减相应的医药费;对证据6,认为没有查清楚事故发生的原因与责任;对证据9,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月收入是3000元,应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单的流水登记佐证;对证据10,认为《X线影像检查报告单》、《MR报告单》的报告人与审核人应为亲笔签名,电脑打印签名有造假嫌疑,且盖的公章比较模糊,是否真实由法院认定。被告金运来公司对原告的证据1、2、3、5、6、7、9的质证意见和被告曾正宗一致,被告金运来公司认可原告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告和被告谭志威对被告曾正宗的证据1、2均有异议,对证据1,认为被告曾正宗应该预见放过重货物在墙壁旁边存在安全隐患,但被告曾正宗没有撤离货物,存在故意,应由被告曾正宗承担赔偿责任;对证据2,认为《租赁协议》不是其签订,原告和被告谭志威不清楚情况,也不发表意见。被告金运来公司对被告曾正宗的证据1、2均有异议,对证据1,认为其不清楚《照片》的情况;对证据2,认为根据《租赁协议》,其只是租赁地点,不是仓库,因此,墙体不是被告金运来公司建造的。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1,结合证据6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2,只是被告曾正宗与其妻子的照片,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曾正宗予以否认,本院依法不予认可;证据3,新农合是医保类型,附带国家补贴和个人专属性质,不影响原告的实际医疗费用,因此,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5,有医院的公章,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该笔款项是缴纳到医院的预付医药费;证据6,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厘清事故责任分担,且被告曾正宗予以否认由其赔偿全部责任,因此,本院不予认可该证据厘清事故责任分担的证明目的;证据7,有相应医院的盖章,结合本案实际,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证据9,有原告工作单位的盖章,结合本地相同行业工资水平标准,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10,经核对原件,医院盖章清晰可见,本院依法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被告曾正宗的证据1、2,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能证实仓库的墙体出现安全隐患,政府部门下发了整改通知;被告金运来公司与被告曾正宗签订的是租赁仓库的协议。综合全案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金运来公司分别与被告曾正宗、谭志威签订租赁合同,被告金运来公司将大安镇贺岗开发区市场的两个仓库分别出租给被告曾正宗、谭志威使用,两个仓库中间有一单边砖墙体相隔。被告谭志威雇请原告从事杂工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6年1月17日,原告在被告谭志威的仓库搬货,两个仓库之间的墙体突然倒塌,被告曾正宗的货物及倒塌的墙体压伤原告至昏迷。事发后,原告被送到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4天。2016年1月21日,原告因伤情严重被送去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14天。经诊断为:1、左膝前后交叉韧带、内侧副韧带断裂;2、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另查明,1、事发时,被告曾正宗的几十吨货物堆放靠近单边砖墙体,致使货物压塌墙壁,货物压倒向被告谭志威的仓库;2、被告曾正宗已分两次支付了1600元给原告作伙食费、住院费;3、本案经大安司法所主持调解,被告曾正宗、谭志威和第三人吴信祥在场,双方未达成调解意愿。2016年2月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91954.3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调解,但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如何分担;二、原告的各项损失是多少,应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关于焦点一,被告金运来公司出租仓库给被告曾正宗,应保证仓库的主体结构符合质量要求,但仓库的间墙只是单边砖墙体,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被告金运来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曾正宗管理仓库货物不善,致使过重的货物压塌间墙,导致原告构成重伤,因此,被告曾正宗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谭志威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被告谭志威作为雇佣人,应提供安全、舒适、规范的工作环境给原告进行作业,但被告谭志威明知其与被告曾正宗仓库中间的墙体存在安全隐患,仍安排原告在仓库进行搬运作业,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由被告金运来公司、曾正宗共同连带承担80%的民事责任、被告谭志威承担20%的民事责任较适宜。被告曾正宗认为本案属生产安全事故,应由原告及被告谭志威、金运来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的抗辩理由;被告金运来公司提出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以及被告谭志威认为本案与其无关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理由依据,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关于焦点二,原告的医疗费,应支持平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的门诊费、住院费用等费用,共67759.53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新农合医保的费用带有国家补贴及保险性质,是专属于个人所有,不应在具体的医疗费中扣减,因此,被告曾正宗、金运来公司提出扣减完新农合医保的6038.73元才是原告的医疗费损失的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住院18天,有医院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原告是农村农业户口,相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可参照2015年度《广西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1800元(100元/天×18天),护理费应为1335.06元(74.17元/天×18天),误工天数应为住院18天和医嘱建议的全休3个月,即误工费为10800元(100元/天×108天)。原告认为其住院20天、误工时间4个月17天、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50元/天的意见,因无相关病历及医院医嘱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住宿费,原告没有提供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总的损失为:医疗费67759.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1335.06元、误工费10800元,共81694.59元。因此,被告曾正宗、金运来公司应按80%的赔偿责任,共同连带赔偿65355.67元给原告,因被告曾正宗已预支1600元给原告,尚需赔偿63755.67元给原告;被告谭志威应按20%的赔偿责任,赔偿16338.92元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正宗、平南县金运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连带赔偿63755.67元给原告李宁梅;二、被告谭志威赔偿16338.92元给原告李宁梅;三、驳回原告李宁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正宗、金运来公司共同负担839元,由被告谭志威负担210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098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蒙汝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德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