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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417号原告:鲁某某,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会军,濮阳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