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1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417号原告:鲁某某,女,1992年4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会军,濮阳县城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鲁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秀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