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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4民初563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望花区,现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李某甲,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抚顺市望花区,住李石经济开发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现都已成年。两处房产及存款都是婚后所得,保单是以被告为被保险人,原告为受益人。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和谐,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并还有赌博恶习。被告在2010年曾因赌博逼迫原告为其偿还5万多元赌债。此外,从2010年起,被告挣钱就不交家里并以赌博为业,原告多次苦心相劝,结果换来的是拳脚相加,愈演愈烈。2015年6月3日,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家暴,致使原告脸部挫伤,右眼部外伤,原告已经报警,有警方照片为证。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依法分割共同房产两处;三、依法分割共同存款20万元及一份保单的价值;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就是脾气不好,那天打了原告,我现在向原告道歉。我没有经常动手打人,这些年就这一次。原告离开家之后,我找过原告,打电话她不接,后来找到了,原告不给我开门,再后来原告搬家了,我就找不到了,我今天来给原告道歉,我以后保证不动手,希望原告可以回家和我过日子,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1月6日登记结婚,1988年10月15日婚生一女李某乙,1998年4月30日婚生一子李某丙,现均已成年。婚后初期原、被告感情较好,后由于生活琐事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经常发生口角。2015年6月3日,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时,被告出手殴打了原告,随后原告到抚顺矿务局总医院急诊,诊断为:左面部挫伤,右耳外伤。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诉至我院,以诉称理由,要求离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并承认夫妻吵架动手是自己不对,且事发后一直找寻原告欲求得其原谅,但原告避而不见。经本院调解,被告再三保证今后将改正错误,陪同前来的亲属亦纷纷表示愿意为被告担保、监督被告行为,恳请原告谅解。原告依然坚持诉讼请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双方的结婚证原件、户口证明、医疗凭证以及原、被告在庭前调解、开庭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登记结婚,可见双方在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近三十年,足以证明感情较好。吵架时双方都难免出现不当言语或过激行为,事情发生后,双方应积极努力协调解决,过错方应主动承认错误,对方亦应顾念夫妻之情,给予谅解。本案在调解时,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承认错误,以求得原告谅解,可见夫妻感情尚在,尚未达到破裂程度。对此,原告应顾念夫妻之情,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多关爱体贴原告,摒弃恶习,以减少矛盾的发生,如原告与被告真情沟通,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双方共同努力维护家庭和睦是完全有可能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