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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杜革与巩林林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革,巩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杜革。被执行人:巩林林。申请执行人杜革诉被执行人巩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巩林林在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的工资及奖金,申请执行人杜革表示同意该案中止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1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闫晓峰审判员 王 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