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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4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对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 许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