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342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某某,男,1983年4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对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 许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