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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海,余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204号原告张志海,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余英,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海与被告余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生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