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海,余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2204号原告张志海,男,汉族,1981年10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余英,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海与被告余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交纳公告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生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