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衣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衣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刑初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无业,(汽车站对面)1号楼东单元七楼西户。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崔建勇。被告人衣某,农民,:山东省栖霞市杨础镇吉格庄村377号。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栖霞市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号。负责人李少华,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莉、吴菊芹。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延长审理期限一次。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萌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人衣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栖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33694.58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元。被告人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人保栖霞支公司辩称,因为被告人醉酒驾驶,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衣某醉酒后驾驶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跃进路由西向东行至栖霞市服装厂门口处,与前方行人范某相撞,致范某受伤。经栖霞市交警大队认定:衣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10月9日经栖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范某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经招远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衣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37mg/100ml。被告人衣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被害人范某在城镇居住,被告人范某受伤造成的损失有:1、残疾赔偿金233776元(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年×20年×40%);2、医疗费170478.5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650元;4、鉴定费3890元;5、误工费19214.47元(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365天×240天);6、护理费11208.44元(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365天×140天);7、交通费2000元。合计:442217.49元。保险公司现行赔付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衣某先行赔付人民币19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衣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衣某的供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费用单据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鲁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人保栖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1万元;被告人衣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02717.49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述费用不含已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宝华人民陪审员 林红宾人民陪审员 范永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