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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许某某,女,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军,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住济南市。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胜军、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许某某与张某某于1988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89年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现已成年。双方婚前的感情基础一般,许某某对张某某的了解不够,导致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不能承担家庭的责任,2006年4月19日双方协议离婚。许某某为了孩子又与张某某于2011年12月16日复婚。复婚后双方关系未能进一步沟通,双方关系未能得到改善。2013年10月许某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双方继续争吵,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许某某认为由于与张某某婚前的感情基础较差,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也没有真正的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许某某、张某某离婚。2、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小区房产(45万元)、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房产(75万元)、位于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房产(75万元)。3、分割婚后股票(2万元)。4、张某某向许某某赔偿10元,并登报向许某某赔礼道歉。许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2013)历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据2、产权证及查询信息(复印件)。证据3、产权证及查询信息(复印件)。证据4、张某某向许某某出具的借条三张。证据5、结婚证一份。被告张某某辩称,1、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南区是我姐姐的房子,房产证也是我姐姐的;济南市历下区友谊苑小区南区我父亲的房子,在2009年我父亲去世,这套房子是遗产给我了,由我个人所有;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小区这套房子是我的,当时这套房子是房改房,许某某当时要求离婚,所以这套房子就给我了。2、对许某某主张的股票并不存在。3、我没有对不起许某某的地方,我不应该道歉。4、我不同意和许某某离婚。张某某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许某某与张某某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张某甲,现已成年。2006年许某某与张某某协议离婚,2011年复婚,2013年10月许某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不准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2016年1月13日,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许某某属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目前在离婚这一事件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各方面综合分析。从许某某起诉要求离婚来看,双方确实产生了一些矛盾,但未达到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故本院不准许某某、张某某离婚。许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经历过离婚后的复婚,应当更加珍惜、维系好这段来之不易的婚姻。同时本院也力劝双方经历本次诉讼后,珍惜本院给予的这次重归于好的机会,站在彼此双方负责的角度上重新审视彼此婚姻生活中的缺点甚至错误,加强沟通,为家庭多做贡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许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兴欣人民陪审员  陈桂芳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