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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郝鑫诉苗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鑫,苗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第408号原告郝鑫,男,汉族,199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苗利波,女,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郝鑫诉苗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鑫负担。审判员  冯祥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建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