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郝鑫诉苗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鑫,苗利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第408号原告郝鑫,男,汉族,1994年6月15日出生。被告苗利波,女,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郝鑫诉苗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鑫负担。审判员 冯祥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建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