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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裕满与藤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温秋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裕满,藤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温秋升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22民初236号原告黄裕满。委托代理人黄瑜元。(特别授权)被告藤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藤县藤州镇。法定代表人温秋升,董事长。被告温秋升,现于贵港监狱服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天绪,广西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裕满诉被告藤县中升实业有限公司、温秋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裕满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裕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黄裕满负担。审 判 长  李环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代理审判员  周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诗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