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执字第0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陈兆军与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军,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豫执字第02728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军。被执行人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鹏,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绿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鹏,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鹏,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汤庄小学)。法定代表人高泉,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昌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法定代表人杨鹏,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兆军与被执行人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应支付给申请人陈兆军106739.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润发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绿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沭阳绿陵矿业有限公司、宿迁宏远港口有限公司、江苏澳特利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车辆等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陈兆军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宿豫商初字第00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李 磊执行员 孟吉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