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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桂锋与赵德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2622号起诉人张艳,女,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本院收到张艳的起诉状,张艳诉称,2016年1月12日,起诉人安排其公司财务人员通过银行转账向外汇款时,误操作将8万元汇至被起诉人孟雪勤名下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户,账号为62284902580********。其后,起诉人多次通过被起诉人的同事联系被起诉人孟雪勤,要求被起诉人返还上述款项,但被起诉人拒不返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返还8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起诉人张艳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被起诉人孟雪勤诉至本院,但起诉人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被起诉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该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唐绪康审判员  张 慧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