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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与王飞、张思珍、陈孝禹、王庸平、陈孝平、宋中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王飞,张思珍,陈孝禹,王庸平,陈孝平,宋中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被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张思珍。被执行人陈孝禹。被执行人王庸平。被执行人陈孝平。被执行人宋中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高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飞、张思珍、陈孝禹、王庸平、陈孝平、宋中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飞、张思珍、陈孝禹、王庸平、陈孝平、宋中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飞、张思珍、陈孝禹、王庸平、陈孝平、宋中群银行存款6941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