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与王飞、张思珍、陈孝禹、王庸平、陈孝平、宋中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王飞,张思珍,陈孝禹,王庸平,陈孝平,宋中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被执行人王飞。被执行人张思珍。被执行人陈孝禹。被执行人王庸平。被执行人陈孝平。被执行人宋中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高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飞、张思珍、陈孝禹、王庸平、陈孝平、宋中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飞、张思珍、陈孝禹、王庸平、陈孝平、宋中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飞、张思珍、陈孝禹、王庸平、陈孝平、宋中群银行存款69416.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