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12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娄泾村。诉讼代表人陶保国,投资人。委托代理人朱天翔,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法定代表人程华国,局长。委托代理人伏克强,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利明,该局工伤认定中心副主任。第三人黄后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黄后宽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经法院协调,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宝顺印染厂负担。审 判 长 岳清远代理审判员 金丽婷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