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永国与凉州区金羊镇宋家园村村委会、凉州区金羊镇宋家园村第十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国,凉州区金羊镇宋家园村村委会,凉州区金羊镇宋家园村第十村民小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1085-1号原告马永国。被告凉州区金羊镇宋家园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宋祯宝,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凉州区金羊镇宋家园村第十村民小组。负责人李天武,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国与被告凉州区金羊镇宋家园村村委会、凉州区金羊镇宋家园村第十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原告之妻与被告凉州区金羊镇宋家园村村委会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书》一(一)6项约定村委会依据《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原告之妻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而至今被告金羊镇宋家园村村委会及其上级行政部门均未对原告所主张的情形作出明确具体的优惠奖励政策。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请不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畴,其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永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茂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