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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宁波聚诚物流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好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聚诚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好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庄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宁波聚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马径村穆家。法定代表人:朱毅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惠芳,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江北好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路林村(329国道与中官西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朱玲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飞龙,宁波市众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聚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江北好运通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情况发生变化,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江北好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聚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聚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江北好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聚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中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罗燕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