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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辖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鑫龙特钢有限公司与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崔传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鑫龙特钢有限公司,崔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辖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尧忠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晓亮,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鑫龙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高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崔传林,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上诉人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鑫龙特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原审被告崔传林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1民初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鑫龙公司在原审诉称:2013年5月24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被告大帝公司与原告签订多份《钢锭订货合同》,购买不同材质规格的钢锭。至起诉之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1810850.64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810850.6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90782元,自2015年10月8日至实际付款日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罚息年利率7.65%计算,被告崔传林对上述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原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仲裁协议无效。本案管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因此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大帝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裁定驳回重庆大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大帝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多份《钢锭订货合同》中均约定了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即:(一)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准确无误,应属有效,第(二)项应属无效,故本案只能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管辖。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多份《钢锭订货合同》均约定了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一)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仲裁协议无效。上诉人主张该案应由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妹代理审判员  彭 立代理审判员  韩贞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小庆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