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芳与成都新丰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1536号起诉人刘芳,女,汉族,1984年1月1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2016年04月14日,本院收到刘芳的起诉状。2015年5月刘芳与成都新丰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成都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成都新丰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责装修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的房屋,并约定了装修费、工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刘芳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装修费共计92500元给成都新丰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成都新丰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仅装修了小部分,刘芳多次催促未果,另行找人装修。刘芳多次要求成都新丰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退还装修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极大侵害了刘芳的合法权益,刘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刘芳与成都新丰合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系履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其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双方关于解决争议的管辖约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刘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渡宣审判员 王娅娟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竹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