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池xx与王xx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池xx,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王xx,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高石崖。申请执行人池xx与被执行人王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府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池xx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xx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县河滨路支行账号内的存款6000元至本院,且已交付申请人;经查询房产、工商及车辆等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王xx无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池xx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池xx与被执行人王xx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