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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新栓与王国林、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栓,王国林,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343号原告张新栓,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国林,男,198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栓与被告王国林、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栓于2016年4月13日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栓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张新栓负担。审 判 长  游新宇审 判 员  张素英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毛明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