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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王占刚与谭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刚,谭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257号原告王占刚,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区,委托代理人谢丽兴,广东映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文杰,男,199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王占刚诉被告谭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志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刚的委托代理人谢丽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文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6000元,约定2013年12月2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每天支付200元作为违约金。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据》一份。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立下《借据》,其中载明:“兹本人谭文杰借到王占刚人民币56000元正。于2013年12月2日前还清。逾期未还,本人愿意每天支付200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6000元并签下《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000元并从2013年12月3日起计付违约金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每天支付200元违约金过高,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计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文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借款5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12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给原告王占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2元(原告王占刚已预交936元),由被告谭文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江志辉审 判 员  梁冠宁代理审判员  张庆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邝梓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