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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明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971号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开发区东华苑小区17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9530084-X。法定代表人:刘敬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都军基、刘骁,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明花,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明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烟台云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曲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