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7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秦粉梅与尤晓东、尤晓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粉梅,尤晓东,尤晓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518号原告秦粉梅。被告尤晓东。被告尤晓涛。原告秦粉梅诉被告尤晓东、尤晓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秦粉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秦粉梅负担。审 判 长 张满龙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人民陪审员 张瑞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含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