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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秦粉梅与尤晓东、尤晓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粉梅,尤晓东,尤晓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518号原告秦粉梅。被告尤晓东。被告尤晓涛。原告秦粉梅诉被告尤晓东、尤晓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秦粉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秦粉梅负担。审 判 长  张满龙人民陪审员  刘 馨人民陪审员  张瑞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含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