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丁俊玲与被告龙口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九辉房地产策划销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俊玲,龙口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九辉房地产策划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63号原告:丁俊玲,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被告:龙口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照,任董事长。被告:龙口市九辉房地产策划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真卿,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俊玲与被告龙口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九辉房地产策划销售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俊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俊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俊玲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东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口市九辉房地产策划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83元,减半收取4541.5元,由原告丁俊玲承担。审判员 王锡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德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