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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与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70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所在地新乡市牌坊街77号。法定代表人刘大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郜应敏,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19号1号楼1906户。法定代表人李腾飞,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青岛中域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新红工商罚决字(2015)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作出的新红工商罚决字(2015)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申请执行未超过法定期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新红工商罚决字(2015)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旗分局作出的新红工商罚决字(2015)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俭审判员  吴行州审判员  宋静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