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莉诉被告曾范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莉,曾范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640号原告王玉莉,女,满族,其他情况不详。委托代理人李贯一,内蒙古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范文,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王玉莉诉被告曾范文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玉莉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曾范文的起诉。本院认为,王玉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玉莉撤回对曾范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王玉莉已预交),由王玉莉负担。审判员 高新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