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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邵翎凯与梁天顺、张爱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翎凯,梁天顺,张爱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499号原告邵翎凯,男,生于1968年7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廷杰,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天顺,男,约48岁,汉族。被告张爱红,女,月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翎凯与被告梁天顺、张爱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翎凯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翎凯负担。审判员 王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危莉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