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邵翎凯与梁天顺、张爱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翎凯,梁天顺,张爱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1民初499号原告邵翎凯,男,生于1968年7月1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廷杰,河南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天顺,男,约48岁,汉族。被告张爱红,女,月46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翎凯与被告梁天顺、张爱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翎凯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翎凯负担。审判员 王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危莉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