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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4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文章诉沈阳市动物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4880号上诉人:孙文章,男,汉族。上诉人孙文章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149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文章一审起诉沈阳市动物园,诉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增加赔偿原告工资15万元和医保费误差额1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诉人的诉求经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4)大东民再字第6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审民再终字第00020号作出判决并以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二审经询问,上诉人本次起诉系对上述判决中工资、医保赔偿数额不服,上诉人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立案受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喆审判员 卫 俐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