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钦志因与被上诉人杨玉超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钦志,杨玉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钦志,男,194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委托代理人屈建国,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超,男,汉族,1949年6月4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委托代理人井勇丽,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井永智,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常钦志因与被上诉人杨玉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王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钦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建国,被上诉人杨玉超的委托代理人井勇丽、井永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王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常钦志。审判长 贺晓华审判员 刘坤琪审判员 杨光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