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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民终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常钦志因与被上诉人杨玉超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钦志,杨玉超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终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钦志,男,194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委托代理人屈建国,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玉超,男,汉族,1949年6月4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委托代理人井勇丽,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井永智,铜川市王益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常钦志因与被上诉人杨玉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王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常钦志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建国,被上诉人杨玉超的委托代理人井勇丽、井永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4)王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常钦志。审判长  贺晓华审判员  刘坤琪审判员  杨光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