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廖苑与周永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苑,周永东,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民初998号原告:廖苑,女,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委托代理人:江旺顺,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广东砝码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周永东,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天津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号君悦大厦*层***层*****室******室。组织机构代码为66611693-1。负责人:齐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涵,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申大伟,系该公司职工。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8236.77元(包括医疗费29832.66元、误工费45279.38元、护理费10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交通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残疾人用品费120元、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60385.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628.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计186296.77元,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8060元,被告还需赔偿168236.77元给原告),要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三者险)一并审理,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事发经过:2015年5月19日,被告周永东驾驶粤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街路段时,与原告廖苑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廖苑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周永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保险情况: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承保了粤D×××××号小型轿车的交强险、三者险(限额300000元)和不计免赔率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交强险有责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0000元、110000元、2000元)。4.医疗情况:原告事故后住院治疗27天(2015年5月19日-2015年6月15日),共产生医疗费26959.36元,原告出院后产生门诊费2392.3元,以上医疗费合计29351.66元,其中被告周永东支付了17214.21元。出院医嘱:出院后门诊复查,术后一年拆除内固定物、估计门诊复查及拆内固定物费用约12000元,全休半年,适当加强营养,住院及全休期间留陪人一名等。5.营养费:500元。6.后续治疗费:原告主张该费用为取内固定的费用,根据医嘱,门诊复查及拆除内固定物的费用合计约12000元,前文第4项中已支持2392.3元复查费,该部分费用已计算在上述医疗费中,应在本项损失中予以扣除,故本院予以支持后续治疗费9607.7元(12000元-2392.3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计算25天,本院予以支持,计算为:100元/天×25天=2500元。8.残疾人用品费:120元,为购买腋拐的费用,有相应的收据为证,且与原告的伤情相符,本院予以支持。9.残疾赔偿金:2015年12月14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是非农业户籍,定残时年满26周岁。残疾赔偿金应按照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标准计算20年为:30192.9元/年×20年×10%(伤残系数)=60385.8元。谢熠锴是原告的儿子,事故时年满3周岁4个月,其需要扶养14年8个月,由父母两人共同扶养。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一年度广东省城镇标准计算为:22171.9元/年×14年8个月÷2人扶养×10%(伤残系数)=16259.39元。合计76645.19元。10.鉴定费:1800元。11.护理费:根据医嘱,原告住院及全休6个月期间均需一人护理,原告主张住院时间计算25天,本院予以支持。护理费计算为:50元/天×(25天+180天)=10250元。12.误工费:原告在医嘱全休期届满前评残,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共计209天,原告主张计算205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水电费收款收据、租金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主张其事发前从事制造业,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从事的是服装相关行业,本院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纺织服装、服饰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为:43187元/年÷365天/年×205天=24255.71元。13.交通费:1000元。1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该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裁判结果原告相对于粤D×××××号小型轿车来说,是法律规定的第三者。根据交强险制度,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122000元的限额(各分项同上)范围内赔付原告,原告超过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周永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周永东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以上第4-8项共计42079.36元,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范围,已超过10000元的限额,应全部由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赔偿10000元给原告。原告超过交强险的损失为32079.36元,应由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以上第9-14项共计118950.9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范围,已超过110000元的限额,应由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赔偿110000元给原告。原告超过交强险的损失为8950.9元,应由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给原告。综上,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需赔偿161030.26元给原告,原告在起诉状中认可被告周永东已支付18060元并在总损失中扣减该数额,本院予以认可。故扣除被告周永东已支付的18060元,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还需赔偿142970.26元给原告。对于被告周永东已支付的费用,由其与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协商解决。对于原告超过上述计算标准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142970.26元给原告廖苑;二、驳回原告廖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75元,由被告永诚财险天津公司负担155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力梁雪珍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废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并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温馨提示:若对判决书无异议,原、被告可在判决书生效后自行联系赔偿事宜,也可将赔偿款及诉讼费均汇入以下法院账号:账户名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诉讼担保金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东莞市长安支行账号:74×××83注:汇入其他账户导致款项被扣减、无法取出等问题,后果自行承担。汇款后应及时将相应银行凭证传真至本院民三庭,以备查账。银行凭证上应注明本案案号及书记员姓名。传真号:0769-8988961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