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187-1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甲所有的东风本田鲁D×××××轿车一部,查封价值为66000元。案外人周惠斌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新河街东新河小区点式3号楼601室房产一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案外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周惠斌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新河街东新河小区点式3号楼601室房产一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房产允许案外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