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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6民初1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187-1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某甲所有的东风本田鲁D×××××轿车一部,查封价值为66000元。案外人周惠斌以其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新河街东新河小区点式3号楼601室房产一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案外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案外人周惠斌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新河街东新河小区点式3号楼601室房产一处(微房权证县城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房产允许案外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