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娟与顾春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娟,顾春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01号原告杜娟,住址四川省江油市。被告顾春烽,住址江苏省通州市。原告杜娟诉被告顾春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2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2015年3月23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现于2015年3月23日向杜鹃借2万元,借期半个月,于2015年4月8日前还清借款。原告主张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告支付现金2万元。为证明给付现金事实,证人陈某到庭证实其亲自见到原告将现金2万元支付被告。判决结果: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2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春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杜娟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永  梅人民陪审员 白  青  霞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晓星(兼)书 记 员 曾    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