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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425号原告张××,农民。被告冯××,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