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2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2425号原告张××,农民。被告冯××,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审判员 冯裕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志强速录员 李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