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8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桂森与苗博、天津鼎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森,苗博,天津鼎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480号原告黄桂森。被告苗博。被告天津鼎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绥江道交口西北瀚景园12-1-1202。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朝阳道西侧东方红路南侧金海园S-17。原告黄桂森与被告苗博、被告天津鼎盛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桂森于2016年4月13日因鉴定时间不足,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桂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广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思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