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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4民初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4民初第824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修雪愿意改正自身确定,要求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谌珊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