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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程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3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丙。上诉人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程某乙、程某丙、程某丁、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程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程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某甲撤回上诉,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由上诉人程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峨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郑宗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