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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邵森强与蒲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森强,蒲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3628号申请执行人邵森强。被执行人蒲友平。邵森强与蒲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蒲友平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邵森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3100元和利息695元、案件受理费72.5元、执行费107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蒲友平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蒲友平名下位于桐庐县大奇山路88号一品江山·世纪花园10幢1单元802室房产(另案正在处置中)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蒲友平去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邵森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蒲友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36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森强如发现被执行人蒲友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