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坤与赵厚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坤,赵厚勤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611号原告:杨坤。委托代理人:丁婷婷,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厚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与被告赵厚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坤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坤以其已与被告赵厚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坤负担。审判员 金保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