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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158号原告李某,女男。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修社诉被告杜栓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秀平诉被告刘海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修社于原告刘秀平于2016年4月14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修社撤回起诉准予原告刘秀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200元,减半收取25100元,由原告李修社负担由原告刘秀平负担。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