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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余阳贵与陈宗伟、卢少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阳贵,陈宗伟,卢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486号申请执行人余阳贵,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宗伟,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卢少荣,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确定被告陈宗伟、卢少荣偿还原告余阳贵借款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余阳贵于2016年2月1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宗伟、卢少荣借款人民币33000元及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司法扣划等措施,被执行人卢少荣于2016年3月23日向申请人余阳贵支付案款人民币62616.50元,因申请人余阳贵有另案(2011)浦执备字第139号作为被执行人,该案款由另案申请人洪语荣于2016年4月12日领取,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浦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