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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安徽运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运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536号原告:安徽运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春,男,52岁,安徽运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朱英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武,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运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闳达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运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运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运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依法减半收取5800元,由安徽运士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和平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人民陪审员  朱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