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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中华与夏津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夏津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赵东涛,祖秀芝,赵冬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894号申请人刘中华。被申请人夏津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东涛。被申请人赵东涛。被申请人祖秀芝。被申请人赵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中华诉被告夏津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赵东涛、赵秀梅、祖秀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中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津县富达纺织有限公司、赵东涛、赵冬梅、祖秀芝款项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刘中华。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栗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