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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秀祥与黄书栋、徐启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祥,黄书栋,徐启永,黄书良,汪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194-1号原告:张秀祥。委托代理人:张宗昊,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昂婷婷,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书栋。被告:徐启永。被告:黄书良。被告:汪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祥诉被告黄书栋、徐启永、黄书良、汪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华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