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上海紘逞泷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紘逞泷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1073号原告上海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存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进。委托代理人佘荣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紘逞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贵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紘逞泷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上海万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亮亮审 判 员 刘 姗人民陪审员 时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仁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