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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特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特170号申请人李某甲。申请人李某乙。申请人李某丙。申请人李某丁。申请人李某戊。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28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予以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坐落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房屋(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一处,由申请人李某甲继承所有。经查,被继承人李某己(于××××年××月××日死亡)与申请人李某甲生育四个子女,即申请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被继承人李某己之父亲李某庚于19XX年X月X日死亡,其母亲李李氏于19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李某己于2008年按照青岛市公有房屋出售政策购买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户房屋产权(产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XX号),该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己与申请人李某甲之夫妻共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均称再无其他继承人。经审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28日经青岛市市北区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申请人签收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本裁定书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