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吴某,刘某某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0民初252号原告白某某,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店则沟镇西北山村,身份号码612731196311212015。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榆林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清涧县店则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吴某、刘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某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