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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公主岭安通林华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李尔汽车面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公主岭安通林华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瑞安市李尔汽车面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民终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公主岭安通林华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法定代表人:杨晓飞,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铮,吉林智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李尔汽车面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于永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戎霞,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公主岭安通林华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公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2016年2月19日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主岭安通林华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铮,被上诉人瑞安市李尔汽车面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李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2014年3月31日的《应收账款对账函(已开票)》中写明金额合计为757680.77元,为五张发票上未结金额之和,该五张发票开票日期为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原审时被上诉人称2009年1月至3月向上诉人发送了339676.44元的货物并开具了三张发票,上诉人未支付货款;2009年4月至12月有16张单据未做入库处理,金额为588585.16元。原审判决依据的对账函内容与被上诉人在原审诉请的具体依据有差异,且原审认定为未开票部分17176.65元未论证判决依据。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5元,退还上诉人公主岭安通林华翔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崔巍巍审判员  王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永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