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永高管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永高管件有限公司,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69号申请人赤峰永高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彩华,经理。被申请人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申请人赤峰永高管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赤峰宏远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永高管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英杰 来自: